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后备干部工作制度,为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
第二章 后备干部的条件和资格
第三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开创新局面的胆识和才干。
(三)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眼界开阔、思想解放、勤奋好学、知识面较广,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成绩突出,具备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有发展潜力。
第四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处级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副处级;副处级后备干部一般应是正科级;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
第三章 后备干部的数量与结构
第五条 后备干部的数量,厅机关按照现有的处级领导干部职数1:1进行配置;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正职按1:2配置,副职按1:1的数量确定。在后备干部中,要注意选拔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党干部。
第六条 年龄应形成30岁左右、35岁左右、40岁左右的梯次结构,并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七条 后备干部的配置要分层次按目标进行。一是正处长职务后备人选,二是副处长职务后备人选。培养目标要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
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八条选拔后备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防止和克服由少数人圈定或在少数人中圈定人选的现象。
第九条 后备干部选拔的程序是:由厅人事教育处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提出建议人选、报厅党组讨论审定。
第十条 后备干部选拔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结合干部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调整一并进行。
第五章 后备干部的培养
第十一条 对选定的后备干部要确定培养目标,制定培养计划,进行定向培养。
第十二条 后备干部的培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干部的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特别是要加强对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党性锻炼和拓宽视野、全面提高组织领导能力。
第十三条 后备干部的培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 学习培训。对缺乏系统理论知识和需要继续提高基础知识的后备干部,要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高等院校的相关学历教育或课程进修,对拟在近期提拔使用的,要安排他们参加任职前培训。
(二)岗位轮换。采取纵横交流,多岗锻炼的方式让后备干部在不同的岗位和不同的部门任职,积累经验,增长才干。
(三) “压担子”培养。适当交给后备干部一些重要工作,如参与一些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参与制定规划和政策;参加调查研究并写出报告等,以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 “挂职”锻炼。对缺乏基层工作经验或未到基层锻炼过的后备干部,要下派到基层挂职锻炼,经受艰苦和复杂环境的考验。
第六章 后备干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后备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具体考察、调整、推荐等工作,由厅人事教育处会同后备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进行。
第十五条 对选定的后备干部,要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简要情况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档案由厅人事教育处统一管理,后备干部提拔后,考察档案主要材料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后备干部的考察
(一) 后备干部的考察分为定期考察和平时考察。定期考察每年进行一次,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平时考察由后备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负责。
(二) 考察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要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同时也要了解他们在生活、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情况。
(三) 考察的方法。通过自我总结、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同时,后备干部每年年底要向组织提交一份汇报材料,汇报自己一年的工作、学习和思想等情况。
(四) 在考核的基础上,填写《后备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后备干部档案,并根据考核结果同后备干部谈话,充分肯定他们的成绩,指出缺点和不足,帮助他们明确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第十七条 对后备干部要实行动态管理。在考察的基础上,对不适合继续作为后备干部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同时,将新发现的优秀干部及时补充到后备干部队伍中来,使后备干部队伍始终保持充足的数量、较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
后备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后备干部队伍:
(一)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出现问题的;
(二) 工作实绩一般,与同级干部相比并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的;
(三) 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 群众意见较大、威信不高的;
(五) 身体健康状况不好,不宜担负繁重工作任务的;
(六) 年龄在50岁以上,近期又不能提拔使用的。
第七章 后备干部的使用
第十八条 对已经培养成熟的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后备干部,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第十九条 今后提拔使用干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从后备干部中挑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