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吉国土资人发〔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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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几年来,我厅教育培训工作,在厅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完善体制,提高素质”的精神,健全了机构,明确了职责,理顺了关系,加大了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了全系统干部队伍素质,有力地促进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中还存在着程序不到位、收费标准过高、账目不清、开支过大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厅教育培训工作,实现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教育培训实行计划管理。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拟举办培训班,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下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交厅人事教育处。厅人事教育处综合平衡后,制定出全厅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经厅主管领导审查后,提交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经批准的培训计划,以正式文件下发各处室(单位),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严格教育培训审批程序。经厅批准的培训计划,在具体组织实施时,应由主办处室(单位)提出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经费预算等。培训方案经主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送厅人事教育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报主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审定。对计划外的临时办班,要事前与人事教育处进行沟通,经同意后再履行程序。
三、抓好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出培训方案的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是教育培训的主办单位,厅宣传教育培训中心是具体承办单位。培训方案由主办单位提出并经批准后,交给承办单位组织实施。为协调动作,共同完成培训任务,主办单位可事先与承办单位协商制定培训方案。培训通知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印发,其他处室和单位不得擅自下发培训通知。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班的处室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厅人事教育处是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厅财务处、监察室负责对培训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出现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八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教育培训 规范 意见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8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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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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