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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5 10:1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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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范围对象认定及省级财政奖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4425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印发《吉林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范围对象认定及省级财政奖补实施办法》(吉自然资规〔2024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出台背景、政策依据、主要内容等相关事项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由于我省一直没有实施过省级财政资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且未出台过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方面的专项管理文件,相关工作缺少规范化管理流程和措施。为加强省级财政资金对各地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的支持,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资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制定了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5年修正)。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21条,内容包括:总则、搬迁范围及对象、搬迁对象认定程序、奖补项目范围和标准、奖补项目申报和审查、附则。 

  一是明确避险搬迁和省级奖补总体要求。在总则部分主要阐述了《办法》的制定依据,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主导和“先搬后补、据实结算”的资金奖补原则。 

  二是明确避险搬迁范围和对象认定事宜。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范围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核查认定需采取避险搬迁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认定,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查并登记、搬迁对象户主申请、村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复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公示、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核、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的程序实施 

  三是明确避险搬迁补助标准和项目申报要求。设定每户6万元的省级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避险搬迁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市(州)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验收,省自然资源厅复核,省财政厅拨付奖补资金。《办法》中对项目申报材料做出了统一规范要求。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4425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范围对象认定及省级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