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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30 15:2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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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信用建设,营造良好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环境,促进测绘行业单位诚信自律,推动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
  《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办法》共八章三十条,包括总则、信用的征集、信用的评价、信用的发布、信用的使用、信用的修复、责任追究、附则。主要有6方面特点:一是外省单位一并监管,将在我省开展测绘活动的省内外测绘单位全部纳入信用监管和评价范围,将所有测绘单位纳入信用库管理;二是地方参与共同评价,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的信用采集、信用库更新等工作(目前由省级最终确认,今后根据实际全面下放),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全省互认;三是细化评价打分分级,为测绘单位设置初始基础分为80分,根据分数分为A-E五级管理,对不同信用级制定不同的管理政策,如A级为红名单单位,E级为黑名单单位,红名单予以推介,黑名单予以曝光;四是自然资源系统先用先行,在我省自然资源系统率先开展信用应用,要求E级(即黑名单)单位不能承担自然资源系统组织的测绘工程项目,鼓励其他各行业予以参考;五是精细划分评价标准,细化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和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分为3个月—5年不等,鼓励测绘单位重视信用修复;六是监管到人公开信息,引入测绘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参照测绘单位加分和扣分要求对测绘单位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进行评分,信用分低于60分的从业人员名单将在
平台公示,但暂不设置信用应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