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2年11月14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吉自然资规〔2022〕1号,以下简称《清单》)。按照要求,现对《清单》解读如下:
一、《清单》制定背景
2022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落实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22〕48号),为落实该通知中“推动全省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建设改革创新、探索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监管、为企业办实事”等工作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清单》。
二、《清单》制定依据
《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审慎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借鉴部分省份经验,结合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秉持合法、公正、合理原则编制形成。
三、《清单》制定过程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起草《清单》后,充分征求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清单》主要内容
《清单》列出不予处罚事项9个,其中土地类3个、矿产类3个、测绘类3个。
(一)土地类。一是施工勘查等临时使用土地但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未建设永久建筑物,自行恢复或办理手续;二是未经批准圈占土地或临时堆放,未建设永久建筑物,自行恢复或办理手续;三是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临时用地期满一年未复垦,按方案复垦达到可利用状态。
(二)矿产类。一是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主动改正的;二是勘查项目已取得勘查许可证但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主动改正的;三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变更或注销,及时办理相关登记的。
(三)测绘类。一是测绘完成后不汇交成果资料,主动改正的;二是不具资质的测绘单位中标或低于成本中标,主动改正的;三是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管理规定,主动收回地图并改正的。
上述事项需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方可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违法事项、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三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便于具体实践操作。
五、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