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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05 09:2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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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解读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全面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结合我省实际,525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和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适度拓宽设施农业用地渠道和严格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求、改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职责五部分,明确了我省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措施。

  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通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两种情况。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农业产业融合发展中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加工作坊、体验店等非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非农业设施用地,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通知》提出,进行规模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根据“大棚房”清理整治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占地面积2亩以下的农业温室、大棚,看护房标准为单层、面积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温室、大棚,看护房标准为单层、面积40平方米以内;君子兰看护用房标准为单层、面积60平方米。多个农业温室、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8%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为支持生猪生产,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规定。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严格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通知》规定,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项目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脱贫攻坚、产业强镇、国家农村创新创业园等重大设施农业项目涉及的养殖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模可适当放宽。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首先应在本乡(镇)范围内进行落实,确实无法补划的,在所在县域内补划,并且全部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进行补划。若储备区内不能满足质量要求,可在现有储备区外补充,储备区年度变更时调整为储备区,以确保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不降低。

严格管理设施农业用地

《通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要求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禁止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变相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备案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耕地应交由原耕地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耕种,也可以由设施农业经营者组织耕种。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损毁的耕地必须进行土地复垦。

  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

《通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由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政府备案。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达成用地意向后,由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土地使用意向书、勘测定界资料、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林地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审核材料)。农村居民利用自家庭院进行种植、养殖的,不需要履行备案程序。当然,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始终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乡镇政府要定期汇总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按季度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辖县(市、区)备案情况,年底前统一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及永久基本农田数据资料,按季度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职责

《通知》明确,乡(镇)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跟踪掌握设施农业用地利用情况并逐级汇总上报,指导乡(镇)政府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查,负责对以设施农业项目为名违法占用土地和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种植业设施和水产养殖设施是否符合设施农业范围、用地标准、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管理指导;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设施是否符合设施农业范围、用地标准等情况进行管理指导。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业主管部门对全省的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指导政策落实、利用技术手段全面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相关文件: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吉自然资规发〔2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