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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25 13:5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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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件解读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江源区、双阳区、九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部署,坚持科学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明确办理层级和权限

1.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省或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初审后上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按相关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或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本条是关于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项目的办理层级和权限。〕

2.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项目涉及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出具初审意见,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本条是关于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项目的办理层级和权限。〕

3.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选址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规划选址后,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本条是关于用地预审权限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选址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项目折办理层级和权限。规划权选址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是指《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需要省级办理的情形:(一)跨区域的公路、铁路、城际轨道交通、管道、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等建设项目;(二)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三)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扩区、改变区位或者升级;(四)需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4.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本条是关于用地预审权限、规划选址权都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的办理层级和权限。〕

5.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本条是关于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仅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项目的办理层级和权限,依据《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确定层级。〕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本条是关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的办理层级和权限。项目建设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自然资源部文件要求办理,通过后由省或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涉及占用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先行避让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

(二)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

.根据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办理情况,设立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2019917日至20191231日。过渡期内办理的,20191231日前办结的项目,可按原办理程序分别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审查意见;202011日后,按本文件规定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本条是关于对于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事项设置的过渡期。过渡期间可以按原程序分别出具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审查意见(不能使用旧版证书),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发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选址意见书超出有效期的,应按本文件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本条是关于已审批的事项到期的情形,用地预审意见或选址意见书,二者之一到期的,需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已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项目选址位置规模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本条是关于已审批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情形。〕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本条是关于有效期的问题,需上级部门批准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事项的,以上级部门批准时间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批准时间。〕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详见附件34),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本条是关于使用划拨土地的项目取得用地手续的规定。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单位只需向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划拨决定书。〕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条是关于使用出让土地的项目取得用地手续的规定。建设单位签订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直接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划拨决定书,不需要再由建设单位持相关文件和合同领取。〕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若自然资源部出台新要求和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证书发放规定

(一)证书编号规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用地许可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二)相关工作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规划用地许可证书及附件等应加盖本部门公章。

四、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以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各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五、切实规范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一)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对现有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申报材料清单和申请表单进行梳理完善,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

(二)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改进工作方式,促进改革落地。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信息共享,对行政相对人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支持各地探索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和文书下载打印等服务。

(三)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学习,明确责任分工,理顺工作程序,对于合并的事项要统一由一个科(处)室办理,不得多个科(处)室多头办理。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外,市、县自行设立的各类通知书、审查意见等一律取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办理程序和要求延续执行原有规定,若自然资源部出台新要求和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日期:         

 

 

 

 

 

 

 

项目名称

 

统一项目代码

 

拟建设地点

 

项目总投资

         万元; 

项目类型

□批准    □核准    □备案

项目审批机关

 

投资项目

行业分类

□工业     □基础设施     □公用设施     □公共建筑

□保障性住房      □特殊项目       □仓储、配送项目

建设性质

□新建   □扩建   □改建   □其他

建设规模

 

项目建设依据

 

用地面积

(公顷)

总规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基本农田

 

 

 

 

 

 

主要功能分区

和技术指标

 

 

环境敏感特征

□生态红线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沙化地封禁保护区   □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    □重要湿地 □基本草原    □文物保护单位    □珍稀动植物栖息地    □世界自然文化遗产   □重点流域   □重点湖泊    □其它

 

 

 

 

项目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子邮件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承诺:

我单位对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本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机关无关。

 

法定代表人:(名章)           建设单位 :(公章)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附件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申请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相关内容和依据,另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情况);

2.项目建设依据;

3.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

4.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5.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涉及耕地踏勘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

6.需要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的,应提交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7.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TXT格式坐标。

 

 

附件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日期:         

申请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机关

 

建设地址

 

项目审批文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编号

 

出让合同编号

 

申请用地面积

 

土地取得方式

 

面积用地

四至范围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地形图(附红线范围)

项目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子邮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承诺:

我单位对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本申请人承担,与审批机关无关。

 

法定代表人:(名章)           建设单位 :(公章)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附件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清单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核)准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核)准、备案文件;

3.项目四至范围(附图)、用地权属等情况;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吉自然资规〔2019〕2号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革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