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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30 16:5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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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以下简称“国土部6号文”)要求,为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我厅起草了《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

一、起草背景

国土部6号文明确规定,土地估价机构由原来注册制改为行政机关备案制。2017920日,原国土部在长春召开的全国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会议强调,国土部门要切实负起土地估价机构监管职责。为认真落实有关要求,我省及时转发了国土部6号文,要求各土地估价机构严格按照国土部要求在网上(备案信息系统)上传机构的基本信息和执业人员信息,以备进行核验。同时建立了备案工作QQ群,加强工作动态联系,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提出各机构若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备案等问题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为了方便机构备案,我省实行信息资料网上核验的方式,减轻企业负担。目前各机构已上传基本信息。但由于现在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一些上传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甄别和确认,暂时未向各土地评估机构下发备案函。为了准确确认机构从业人员身份的合法性,防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出现腐败问题,在机构备案工作中切实履职尽责,亟需制定完善相应政策和制度。

二、《监管办法》是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后形成的

在起草过程中,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201812日至3日形成初稿,随即召开了由长春市国土局土地利用处处长、吉林市国土局主管土地利用工作副局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副会长以及部分土地估价业内信誉较高的机构代表参加的调研座谈会,就《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初稿)征求意见。14日上午,召开处室业务会,集体研究讨论《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初稿)。会后,完善形成了《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了驻厅纪检组、法规处、人事处、执法局、机关纪委等意见。

三、主要内容及其依据

《吉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二十条。第一章总则,共两条;第二章备案申请,共三条;第三章备案信息核验,共三条;第四章估价机构变更备案管理,共两条;第五章系统密钥管理,共两条;第六章监督管理,共五条;附则,共三条。本办法依据《资产评估法》,并结合土地评估具体业务,对土地评估机构备案监管做出具体规定。每一条款都有上位法支撑或依据国土部文件进行具体化。 

 

                                                        土地利用管理处

                              201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