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牡丹江中心,省内各地勘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大专院校:
现将《吉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7月29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和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勘发〔2014〕17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25日
吉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依据《关于加强省级地质勘查资金管理的通知》(吉财建〔2016〕579号)《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环资〔2020〕337号)等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以专项资金安排的用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所需的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矿产调查、矿产资源勘查,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征集筛选地质勘查项目和立项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意见,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监督管理项目进度和质量,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二)省财政厅负责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安排,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实施财会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委托出资人代表,结合项目进度、质量等监督检查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安排、市场需求和有关政策文件,编制年度或阶段地质勘查项目立项指南并发布实施。
第五条 新立项目由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以建议形式申报。续作项目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续作建议。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立项建议进行筛选论证并综合评分,将符合立项指南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
第七条 各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纳入项目备选库的项目,进行区位核查并出具项目区位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应包括项目区域内矿业权、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保护区(地、公园)设置等情况,以及能否开展勘查工作的结论与建议。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将通过区位核查的项目,报省财政厅进行项目预算审核。预算审核通过后,纳入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项目信息录入吉林省自然资源“一张图”系统。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项目出库时,结合国家和省发展战略、形势任务、资源需求,以及项目找矿条件和前景、资金规模等因素,对项目储备库内的项目进行综合排序,按顺序批准项目出库实施。
第十条 经批准实施的新立和续作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章 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后,省自然资源厅与其签订项目勘查合同;省财政厅委托的出资人代表,与其签订项目资金监管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绿色勘查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各工作阶段进度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项目整体转包,需外协单位配合开展的事项,应在实施方案中详细说明,外协单位不得将该事项另行转包。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需开展重型山地工程(钻探、坑探等)或实施方案需要调整的,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组织管理完善、项目组主要技术成员稳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时报送项目季度、半年、年度报告;遇重大发现、重大技术问题、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项目野外验收申请;前期以物化探工作为主的项目,在相关工作完成后,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野外验收。
第四章 成果报告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于野外验收完成后的6个月内提交成果报告,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验收。
第十七条 评审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向省地质资料馆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其中,涉及提交新增资源量的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资源储量评审,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评审机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进度安排,合理确定年度资金拨付频率和比例,按年度制定阶段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出资人代表审核。
第十九条 在项目资金监管合同签订后,即拨付项目预付款;对野外工作开展之前需要支出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临时用林用地手续、租用房屋设施等)的项目,在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拨付首个工作阶段进度款。其他各阶段进度款,根据阶段拨款计划中上一工作阶段的实施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前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后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成果资料汇交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提前终止的项目,也应提交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核,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权益处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科学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情况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绩效目标实现、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参与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强化绩效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地质勘查项目形成的勘查成果,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推进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暂时难以转化的勘查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源储备,待需求、工艺、技术等条件成熟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成果转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勘发〔2014〕17号)同时废止,遇有重大政策变化另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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