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包容审慎执法,规范自然资源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省厅制定完善了《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厅2024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 《清单》中“处罚事项”和“可以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对初次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的,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同时,要按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省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管评估,及时修改完善《清单》。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清单》事项。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