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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11 08:1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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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的通知

吉国土资环发〔201267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针对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按照厅领导的指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国家出资项目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设计变更报批程序和资质核查或备案程序;严格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及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工程质量、资金、档案管理。项目完成后,及时把项目成果移交政府或相关部门,使成果尽快惠及于民,同时应加强项目成果的维护,使项目成果发挥长久效益。今后再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要以项目管理是否到位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不能按时限完成验收的市县,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二、加强矿山企业出资项目管理。鼓励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即分期治理矿山环境,完成分期治理工程或全部工程后,要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施工、质量、财务及影像等材料,按管理权限进行验收。省厅管理权限的项目,先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厅验收。省厅验收合格后,将为企业办结相应部分保证金返还手续。

三、规范外省企业管理。为规范外省企业进入我省承接业务活动,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恢复外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吉备案非行政许可项目的批复》(吉政函〔201125号)。据此,省厅要求外省企业入吉承揽国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时,必须到省厅备案,填写《外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单项工程备案表》,没有备案的企业,不得参与项目活动。其中,参加国家和省财政出资项目施工的外省企业,还需在吉林省或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211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