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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3-01-04 13:4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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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许可工作的意见
  吉自然资规〔2023〕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24号)要求,巩固和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成果,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以下简称“一书三证”)等规划许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依法依规作出规划许可
  切实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程序进行规划核实;严格依据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对未批准或者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以专项规划、片区策划、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等名义替代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证书;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规划许可。
  二、加强规划许可集中统一管理
  严格落实规划许可的法定权限和层级,不得擅自设置、分割或下放规划管理权限。“一书三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和监督管理,各地城区、开发区原则上不再设立独立的规划管理机构,已经设立的,应当作为市(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加强省级用地预审与选址审查,依法应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作出或受自然资源部委托作出的用地预审与选址事项,由省厅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审查意见。对于应取得而未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审查意见的,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优化规划许可管理服务
  进一步改进规划许可办理流程、精简审批环节、简化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持续提升规划许可服务效能。严格落实《关于落实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深化“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用地批准合并办理中,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一次性申请、同步办理、同时核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阶段,指导申请人超前谋划规划用地方案,方案成熟的一次性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次性告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阶段,对申请人能够一次性提供申报要件,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联合审查、公示无异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步发放。
  四、推动规划许可与用地管理业务融合
  以国土“三调”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基础,加快建设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系统互联、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并与国家系统实时对接。实施用途管制全生命周期管理,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五个阶段(乡村地区包括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优化和完善用途管制规则、技术标准和审批流程,打破惯性思维、打通关键节点,推动规划许可与土地管理业务的深度融合。
  五、强化规划许可监督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规划许可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严肃查处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等问题。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城乡规划处罚权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行使的,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与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以政府文件形式明确职责分工。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规划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底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省厅。省厅将根据各地报送情况,结合日常工作,适时对各地进行督察。
  为规范规范许可工作,省厅制定《吉林省规划许可操作规范(试行)》(附后),请各市、县抓好贯彻落实。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省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月4日
吉林省规划许可操作规范(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