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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13 13:5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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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吉国土资法文〔2015〕8 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吉政发〔2015〕45 号),切实提高对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的国土资源服务保障能力,现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于农村医疗、教育及乡村旅游等项封局该项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用地,各级国土部门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 对符合用途管制要求,并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投资 10 亿元以上的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执行省级用地指标“点供”政策。

  二、对重点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和投资亿元以上社会资本投资项用地, 分地区建立用地服务档案,全程跟踪服务,确保项目及时用地。

  三、实行积极的土地供应政策,支持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可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年度引以及土地整治项目库, 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开展土地整治。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的土地, 经依法批准,可以承包或租的方式确定给整治单位使用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

  五、社会资本投资国家和省鼓励优先发展的工业项目,与其他投资主体同样享受地价优惠政策。从事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 70% 执行。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成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但即彩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15% 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50% 执行。

  六、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建设占用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和有关要求,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项目。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用地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具体抓,把任务分解到科(处)室,责任落实到人头。省国土资源厅将加强对全系统的调度和督导,保证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的各项国土资源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5 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