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用地审批应用二次调查成果与事实不符如何处理的意见
吉国土资籍发〔2011〕18 号
各市 ( 州,长白山管委会 )、县 ( 市,双阳区、江源区 ) 国土资源局:
近一时期,在建设用地审批应用二次调查成果过程中 , 发现个别图斑与事实不符的现象。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土地的地类和权属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认。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确保依法履行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经认真研究 , 就地类和权属确认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发现二次调查成果与事实不符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收集图件、影像等原始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证明与事实不符,并根据不同情况,附第二项至第六项有关证明材料,作为建设用地审批要件。
二、二次调查现状表现为非耕地 , 但事实为耕地的,应当由被征 ( 占 ) 地农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 , 经村民委员会证明,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可以按耕地认定地类。
三、二次调查现状表现为非林地、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 , 但林业、水利、畜牧等有关部门认定为林地、草原、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 应当征得被征 ( 占 ) 地单位和个人同意,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可以按林地、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确认。
四、建设用地审批时表现为非耕地 , 但二次调查确认为耕地的,应当征得被征 ( 占 ) 地单位和个人同意,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 报市县人民政府确认,可以按非耕地确认。
五、建设用地审批时表现为建设用地, 但二次调查确认为其他地类的, 应当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来源证明,并征得被征 ( 占) 地单位和个人同意, 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意见 ,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认,可以按建设用地确认。
六、二次调查时 , 权属调查成果存在错误的 , 应当由当事人双方重新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 征得被征( 占) 地单位和个人同意, 经有关部门审核, 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可以变更土地权属性质。
七、市县在建设用地审批时 , 应当谨慎适用本意见,确保征 ( 占 ) 地补偿方案与处理情况一致,杜绝弄虚作假、规避税费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出具证据材料、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八、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详细记载相关情况,逐图斑统计地类和权属变化情况,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时予以变更,并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分析报告中予以说明。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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