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批准后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通知
吉国土资法文〔2016〕4 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九台区)国土资源局,厅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严格土地征收实施程序,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批准后实施具体征地行为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严格履行征地报批与实施程序,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在市、县人民政府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要及时依法做好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办理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被征地农民集中区及其他明显位置以书面形式公告。留存公告和登记过程的相关影像资料,并整理归档。
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做好征收土地的公告工作。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四、市(州)、县(市)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五、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
六、市(州)、县(市)要认真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听证的, 及时组织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时,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同时附具听证笔录。
七、各地要及时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八、省级征地事务机构要加强对各地的监督检查,定期核实征地程序和报卷内容,现场踏查用地位置、四至、地类、权属和地上附着物等情况 ; 核查用地信息是否与勘测定界成果、土地利用现状一致 ; 市(州)、县(市、区)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征地前告知、确认、听证和土地征收批准后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定征地程序情况。确保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依法落实到位。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6 年 8 月 26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