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吉国土资耕发〔2012〕24号
各市(州)、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统筹保障全省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用地报批条件
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两种类型。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选址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报批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四)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用地定额标准;
(五)用地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清楚、准确;
(六)已按规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等征地前期工作;
(七)占用耕地的,已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八)已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九)对违法用地已依法查处落实到位,并报省厅备案;(十)符合其他相关要求的。
对列人民政府投资3000万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单独组卷,并在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中予以说明。
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要求,做好压覆矿床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批备案等工作。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同时涉及规划范围内和范围外的,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申报用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其它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用地,不得拆分申报。建设项目占用临时用地的,需要按相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内容
(一)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调整为10件(见附件1),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调整为17件(见附件2)。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等材料(见附件3、4)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档,不编人报批材料。
(二)市、县人民政府在用地申请中,需对用地位置、用途、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履行征地程序、相关规费准备等情况进行说明.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具体格式见附件5。
(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对项目用地基本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信访与违法用地等相关情况,按规定格式(见附件6、7)编写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参照报省政府批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三、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一)建设用地前期工作委托和申报全部实行远程申报。建设项目(批次)用地面积在5公顷(含)以下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的前期工作,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自行办理。市县两级建设用地报批前期工作权限划分,参照我省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批次)用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项目取得相关要件后,通过远程申报系统,向省厅申请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委托。建设用地完成组卷后,各地要通过建设用地远程申报系统,上报到省政务大厅,并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省政府批准建设项日(批次)用地后,由省政务大厅通知用地单位前来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在领取用地批准文件时,一并上报建设项目用地组卷纸质材料。(二)建设项目(批次)用地费用实行网上查询。省厅完成建设项目用
地审查后,通过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建设项目(批次)用地费用单》。国土资源部门可通过建设用地远程申报系统进行实时查询。
(三)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用地报批实行定期备案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批准的农民个人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占用集体土地的,自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要将有关信息报省厅备案。
四、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机制
(一)同步办理林地、草地审核手续。报省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林地和草地的,各地可在办理林地和草地审批手续的同时,同步进行用地审查,并在用地审查报告中说明占用林地、草地审批手续的办理情况,先行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省厅受理后,各地必须在3个月内向省厅报送林地、草地审批手续。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供审批手续的,省厅予以退件。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在用地报批材料中取消使用林(草)地批准文件。在供地审批环节,由具体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使用林(草)地的批准文件。未提供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供地。
(二)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查同步办理。报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用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如果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其他条件均已具备,当地政府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社会保障费用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可提前受理并完成建设用地审查工作。省厅完成用地审查后,当地未能在承诺期内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手续的,予以退件。
(三)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有关规费预存缴制度。除省政府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外,其他报省政府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相关费用,须预缴存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资金专用账户,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预存款证明或凭证,作为用地报批材料组卷上报。省厅通过项目用地审查后.全省投资3000万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需在30个工作日缴齐相关规费,其他项目需在15个工作日内缴齐相关规费,否则,省厅予以退件。建设项目用地有关费用的预存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提取挪作他用。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拟取消用地的,经市、县(市、区)政府主动提出申请,经省厅核实确认并退件后,用地预存款可自行安排他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以虚假、欺骗等手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将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四)实行建设项目(批次)用地预审查制度。省厅定期对各市(州)、县(市、区)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质量进行汇总分析,并予以通报。对月申报建设项目用地组卷补正率超过50%(含),省厅将对该县(市、区)下一月申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查,待预审查通过后,方可允许通过远程申报系统上报新的建设项目用地。连续三个月以上补正率超过50%的,将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
(五)对于公路、铁路等省政府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分段报批。各地在申报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州)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对于建设施工中由于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位置未确定等原因,难以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评审工作,影响主体工程用地申报的,可由建设单位对此作出说明和承诺后申报用地。用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施工临时用地手续前,严格审核土地复垦资金和方案情况,土地复垦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不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五、加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监管
(一)严格规范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要严格执行告知、确认、听证以及“两公告-登记”等法定征地程序,多形式、多途径地征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征地补偿费用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妥善处理各类因征地引发的被征地农民信访问题,对于存在信访问题且没有解决的,省厅不予受理用地申请。
(二)严格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市、县级国土资源局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用地审查职责,重点在用地符合规划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项目用地标准和用地节约集约的政策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古补平衡以及“一书四案"填报等方面严格审查把关。按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规范要求填写上报审查报告,全面、准确、真实地提供用地情况,并对审查内容、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古用耕地面积较大、超标准用地的项目,应组织论证,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
(三)严格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组卷工作,对未按规定存档、将单个项目用地拆分报批或采取欺骗手段申报用地的市、县,省厅将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暂停该市(州)、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对于前两年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80%以上完成供地审批的,方可申报新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四)严格建设项目批后实施监管。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建设用地报批、征收、供应、使用台帐,能够实时统计汇总本级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用地报批和实施情况。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和用地政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已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经实施供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已动工建设的,未依法按土地供应(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使用土地的,视为违法违规使用土地,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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