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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08 13:3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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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国土资法文〔2014〕1 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査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和服务项目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范围

  (一)明确吉林省重要矿产资源种类。吉林省重要矿产资源,是 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 34 个矿种及吉林省优势矿产 9 个矿种。

  (二)明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范围。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査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发生此种情形,应当履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但是,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 源正常勘査开釆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明确已査明重要矿产资源范围。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是 指经过地质勘查工作并已评审备案的重要矿产资源。

  二、做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前期工作

  (一)开展项目选址前压矿查询及调査工作。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项目用地单位自行或委托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根据压覆评估范围, 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及矿业权设置情况,合理确定项目用地位置。

  (二)实行征地前期工作中压矿公告与审核制度。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具体用地位置及压覆评估范围确定后,在征地前期工作中, 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公告,提示拟建项目所在区域有关矿业权人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有关矿业权人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证明材料,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经审核后,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核意见。

  (三)及时岀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市、县审核意见,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或压覆评估范围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査开采不作压覆处理的,按照“谁预审、谁审查”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国土资源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不作压覆处理的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县(市、区)的,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出具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市(州)的,审核意见由省厅汇总出具证明文件。

  三、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报批

  (一)做好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与论证工作。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査开采,不能确定是否压覆矿产资源,以及压覆未设置矿业权但存在已査明资源储量的建设项目,建没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调査,编制圧覆矿产资源调査报告。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由省厅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

  (二)完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报件。申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申请文件;

  (2)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吿;

  (4)涉及矿业权且有查明资源储 量的 . 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议或矿业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

  (5)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凡符合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政务大厅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不压覆、不做压覆处理、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和市(州)国土 资源部门,由市(州)国土资源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四、做好压覆审批与用地报批工作的衔接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厅有关规定,将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文件或证明文件作为用地要件一并上报,并在用地审查报告中反映有关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对符合用地申报条件的,要加快用地审批,及时完善项目用地手续。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4 年 8 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