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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12 15:2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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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吉政发〔2013〕23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10 号)精神,全面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程度避免和降低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性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的严重危害。地质灾害具有隐蔽性强、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动态变化大、防治难度大等特点,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严重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在气候极端异常的 2010 年,我省也发生数百起地质灾害,造成了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较严重的经济损失。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这些重大地质灾害中深刻汲取教训,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着力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减灾工作。

  (二)充分认识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面临的严峻形势。我省地质环境条件比较复杂,地形地貌多样,是地质灾害易发省份。截至 2013 年6月,全省共发现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 3915 处,其中重要隐患点 576 处(城镇周边及人口密集区 123 处)。汛期是我省地质灾害的高发期,尤其是在强降雨作用下,极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近年来,我省局地强降雨和各类极端气候频繁出现,加之公路切坡、兴修水利、矿产开发等工程活动影响的不断加剧,地质灾害呈逐年加重趋势,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三)充分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生和谐, 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防治责任,强化防治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创造安全的地质环境。

  二、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巡查和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抓紧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排查,对重要的隐患点进行经常性巡查、检查。在排查和巡查、检查中发现的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隐患点,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五)做好预报预警工作。各地要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密切关注气象条件,构建预警模型,完善预警方法,不断提高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精细化程度。利用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及时提醒社会公众主动采取防灾避险措施,充分发挥预报预警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六)加强值班值守。各地要明确应急值守机构,安排熟悉情况、责任心强的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有关负责人要亲自带班,建立完善的纵向、横向沟通联络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发现灾情险情,要按照有关要求立即报告。

  三、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工作

  (七)开展调查评价和详细勘查工作。在以往调查的基础上,从2013 年开始,以县为单元,以东南部山区为重点,以专业队伍为主要力量,到“十二五”末期基本完成 1 ∶ 5 万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和危害程度,掌握发展变化规律,为有效开展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八)加强监测预警。各地要在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充分依靠科技进步、利用现代化手段,对重要泥石流沟谷、铁路公路沿线、人口密集区特别是中小学校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实时在线监测。要全面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并将其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在线监测结合起来,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九)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共享的监测预警信息平台。省级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全省信息共享,并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市(州)级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及时掌握辖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变化情况,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县(市、区)级根据地质灾害发育情况,建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点,纳入市(州)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平台。

  四、切实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十)完善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动态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的地质灾害类型及发育特征,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设完善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全面提高各方面协调联动和应急反应能力。

  (十一)全力做好地质灾害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险情和出现灾情时,当地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应急抢险等专业队伍,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公安等队伍,快速高效地做好人员转移、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和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十二)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装备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应急装备,全面提升地质灾害应急保障能力,并改进群测群防员的监测设备和手段。

  五、科学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十三)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对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需要搬迁避让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建议,地方政府编制搬迁方案,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实施。搬迁方案要与扶贫开发、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土地整治等工作紧密结合。在搬迁避让前,要制定应急预案, 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十四)加快实施工程治理。对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治理,抓紧制定治理计划,区分轻重缓急,积极有序实施。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各级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治理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监管工作。

  六、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六)明确防治责任。对于自然因素引发和历史遗留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当地政府负责防范和治理。对于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按照“谁引发、谁治理”原则,由有关单位负责防范和治理。同时,按照“谁治理、谁受益”原则,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奖励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七)加强队伍建设。2014 年年底前,基本健全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技术队伍。省级尽快健全与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监测预警、应急技术指导专业支撑队伍。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监测预警和技术保障队伍。地质灾害较重的县(市、区),要配备专门的地质灾害管理和技术人员。

  (十八)加大财政和科技支持力度。省财政要进一步增加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切实满足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管理、工程治理及搬迁避让等工作需要。市、县级政府要结合实际设立专项资金, 满足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的技术创新、复杂山体成灾机理、灾害监测与治理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有关部门在安排科研项目中要给予适当倾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