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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11 19:1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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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明电〔2004〕92 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4 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 号,以下简称《通知》,5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以吉政办明电〔2004〕66 号转发),对制止乱占滥用土地,防止一些地区、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

  (一)在省政府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现在开始再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

  (二)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要结合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有关工作进行。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

  2. 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

  3. 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和挤占挪用耕地开垦费等问题。

  4. 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

  5. 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 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

  6. 治理整顿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

  (三)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安排好治理整顿工作。

  1. 自查自纠。7 月 10 日之前将自查自纠的情况上报省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办公室。

  2. 7—8月进行整改,对清理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

  3. 9月进行总结,9月底以前将整改总结的情况上报省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办公室。

  (四)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职能部门,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抽查和验收。验收的时间为8月 15 日—9月 15 日。验收办法及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部门另行提出。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一)按《通知》要求,自 2004 年5月1日起,在治理整顿期间, 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省政府政务大厅暂停受理《通知》禁止的农用地转用申请。

  (二)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对已经批准且在规划范围内的卫生、教育等项目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从严审批。

  (四)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批后检查,对未按批准位置和用途使用、少批多占、闲置土地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一)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对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要暂停修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

  (二)各类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

  (三)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对擅自突破年度计划的,也要追究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四、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已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率,不准擅自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要认真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

  (二)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 号)规定的占用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切实纠正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突出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三)要认真做好已经开展的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并将其作为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重点。通过检查,摸清基本农田现状,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在保护基本农田方面的责任,巩固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表、卡、簿、册以及图件、保护碑(牌)成果,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

  (四)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要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建设单位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并各负其责,在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时间内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五)非农建设补充的耕地,必须与原有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

  (六)严格控制易地占补平衡,易地占补平衡必须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

  五、认真落实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一)按《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 号)要求,结合中组部文件精神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改革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各市州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征地产值标准,积极探索征用耕地补偿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的稳定。

  加强土地管理,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是今年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经济大起大落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明确责任, 加强配合,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坚决维护省政府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特别是顶风违纪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