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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4-27 09:3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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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山东省潍坊市国土资源局联合中共潍坊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农业局制定了《潍坊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技术路线、工作步骤、工作成果、保障措施。现予刊发,供各地参考。

  

 

潍坊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

  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开展全国宗地统一编码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启动土地总登记。到201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和城乡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凡是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二、技术路线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资料、图件、所有权界址点测量成果为基础,对《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进行核实,正确的按照《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权属界线、界址点、走向完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设置界标并实地测量界址点,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修改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

  各县(市、区)要对界址点测量成果进行检查,坐标系要统一到华东网整体平差的1980西安坐标系下,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坐标转换。

  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行政村为单位,依据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和村庄地籍调查成果,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城镇村范围之外的建设用地没有进行实测的,要按1:500比例尺的要求实测;已发证的实地恢复界标,扫描发证资料,实测界址点;对没发证但符合发证条件的进行发证,扫描发证资料,实测界址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只调查不确权。

  2、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本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在全市范围内对宅基地使用权实行的土地总登记。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未经登记的宅基地均在本次登记范围内,本次登记前要将以前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书收回,并公告废止,符合政策规定的换发新证书。

  (三)宗地统一编码。对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及村庄地籍调查数据库中的所有权、使用权地籍号,根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进行地籍号转换,把地籍号统一到《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上来,形成新的宗地代码。

  (四)数据库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要建比例尺1:2000的数据库,根据实测界址点坐标展绘所有权宗地界线,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界址点测量成果、登记发证等资料扫描,建立扫描数据影像库,修改完善所有权宗地属性库,并将扫描影像数据挂接到所有权宗地。

  将分辨率0.6米的遥感影像和土地利用现状要素挂接到数据库,遥感影像和现状要素要根据实测特征点进行误差纠正,达到实测坐标位置和影像位置符合限差要求;最终将城镇和村庄及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数据库集成到农村所有权宗地地籍数据库,建立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步骤

  各县(市、区)要按照政府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模式,集中时间、人员和地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

  (一)准备阶段

  1、设立机构。市、县、乡(镇)三级成立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科学分工,明确职责,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顺利进行。

  2、编制方案。各县(市、区)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上报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调查准备。各县(市、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并整理已经形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所有成果资料;购置开展工作所必须的设备,印制确权登记发证表格等。

  4、培训人员。结合实际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确权登记发证流程、权属调查指界要求、表格填写规定、宗地编码技术规范等。

  (二)实施阶段

  1、权属确定。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负责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权属界线的办法和措施,并具体负责落实。

  村委会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界线,埋设界线拐点,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组织完成村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所有权界线走向草图及界桩位置,组织调查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调查等有关测绘工作。

  2、建设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建立数据库,并据此开展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3、编制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宗地划分、宗地编码、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绘制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确权登记。登记申请人按照各地土地登记机关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集体土地登记受理点申请集体土地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5、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对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在完成权属审核的基础上,以一个调查区域或一个村庄为单位,将该区域或村庄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按《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审核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7、颁发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所有权。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确认到每个土地使用权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8、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

  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三)总结检查阶段

  2013年1月-2013年2月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1、成果资料整理、数据汇总、检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登记和宗地统一编码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各县(市、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检查,确保土地登记和宗地统一编码合法、准确、有效。

  2、工作总结。对整个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权属界线确定、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总结报告上报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检查验收。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评出一、二、三等奖,颁发奖状并给予资金奖励。

  四、工作成果

  (一)文字资料: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宗地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统计表;以乡(镇)、街道办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以县(市、区)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

  (五)数据库成果: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

  (六)城镇、农村宗地统一编码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市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市委农工办、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指导县(市、区)开展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的主体,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同时成立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调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街办)之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搞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组织领导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先易后难、梯次推进的原则,按照上级要求时限确定任务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县(市、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策把握、督促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农业部门负责协助确定集体土地地类、位置和面积;住建部门负责把好房产证发放关,没有进行土地确权登记的房屋不发证,对已进行土地登记的及时跟上房产登记发证;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和纠纷调处小组,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班子,集中时间、地点、人员,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组织搞好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并组织各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申请;调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组织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界线,负责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申请;同时成立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调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二)落实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和部、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统筹安排,切实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有关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严格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收费标准,严禁借机乱收费用。要加强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三)严格管控。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的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的土地登记表格。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相关材料及证书中可只标注土地所有权人、地址、地号、图号和土地总面积,不再填写“其中地类面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具体操作规程,依据《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实施,宗地统一编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邀请社会各界监督,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全市不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引发大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同时,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保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严禁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乱发证书。

  (四)广泛宣传。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进行宣传,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并通过张贴公告、发放明白纸、面对面讲解等形式,把政策规定和相关要求讲明白、说清楚。积极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五)完善制度。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和督查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五下午五点前上报本周工作进展情况,制定专门表格,及时进行通报。每月23日前将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宗地统一编码工作情况分别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督查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进度通报,并加强督导检查。

  (六)服务规范。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要按照制定的计划开展工作,在每个乡(镇)或村设立“服务窗口”,推行“一站式”服务,“服务窗口”要配备必要工作设施,并在显要位置摆放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