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1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国土资源部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了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暨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座谈会。会上,共有11个单位交流了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措施、做法和经验。现将吉林省主要做法予以刊发,供各地学习参考。
吉林省加强政策技术研究
促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推进
截至目前,吉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271.05万本,发证率超过90%;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7.59万本,发证率接近90%;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21.67万本,发证率超过90%;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309.04万本,发证率接近90%。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管理,狠抓督促落实。
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从2003年开始,吉林省始终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列为国土资源管理主要目标责任状内容,每年实施考核。从2008年起,又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列为省政府重点任务,由省政府考核组考核。二是及时下发文件,加强政策指导。2009年10月,专门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和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131号)。三是实行倒排计划办法,整体推进确权登记发证进度。去年以来,省厅3次召开会议,总结和部署工作,明确不同阶段工作目标和时限。四是强化试点培训,层层检查指导。按下管一级原则,省级组织开展试点,并以会代训,重点培训市(州)技术负责人和骨干,指导全省工作。
二、开展课题研究,推进制度建设。
推动出台《吉林省土地权利保护条例》。主要做法:一是完成土地产权现状调查。选择两县为试点单位,结合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试点县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主体、客体、来源、类型、特征及利用状况等进行调查、梳理、归纳,形成土地权利状况调查报告;二是开展课题研究。联合高校、有关部门专家,细化吉林省土地权利的类型,合理界定土地权利主体和客体,摸索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土地权利行使规律,研究土地权能设定和确权方法,设计土地权利保护制度和收益公正分配思路,确定土地权利保护立法指导思想;三是推动出台《吉林省土地权利保护条例》。力求打破城乡土地产权二元结构,改革集体土地使用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政策研究,积极化解争议。
一是建立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和议事制度,共同做好土地权属调查和界址认定工作。二是制定出台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政策。三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1982年前取得的,只要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一律按现状确定土地使用权;1982年之后取得的,只要符合各类规划,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依法补办手续后,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四是搞好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对权属争议较大,一时难以解决的,暂时记录在案,逐步加以解决;对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部分,可以先行分割出来予以确权登记发证,避免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同时,省厅与省军区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通知》,规定了解决军用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则。通过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进一步摸清林业、草原、公路、铁路等土地权属状况,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先进技术,提升管理水平。
一是集中采购开发了省、市、县三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软件,统一了数据库建设软件标准;二是制定出台了《城镇地籍测量技术规定(暂行)》、《城镇土地调查验收技术规定》等,规范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有关技术标准;三是开展小型无人机航测技术用于村庄地籍调查试验,已解决了技术难题,形成了地方技术标准初稿;四是积极支持长春市开展“三维立体地籍数据库建设”研究,为实现地上、地表、地下立体信息化管理积累经验;五是开展地籍档案标准化管理试点,力求出台地籍档案管理地方标准,编制地籍档案数据库标准,为每宗土地建立档案。
五、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土地登记。
一是通过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试点,已建立了“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联动”共同责任制度,以及“地籍牵头、有关科(处)室分工协作、上下互动”的内部工作机制;二是大力推进土地登记代理制度。与省人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土地登记职业代理制度的意见》(吉国土资籍发[2011]16号),同时筹备成立吉林省土地登记代理协会。三是协调省物价局出台了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四是推动建立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联动机制。要求各级政府统筹协调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职能分工,成立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共同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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