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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申请人的入党问题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日期:2018-11-08 14:02:00 来源: 字体显示:

  特殊情况申请人的入党问题

        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发展党员会碰上一些特殊情况的申请人要求入党的问题,如何处理?有的有规定可查,有的没有规定。一般情况下,这些问题应该这么处理为妥:

  (一)失业、自谋职业、待业和下岗人员。

  由于这些人员一般由街道社区负责管理,所以,他们入党申请应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并由街道社区党组织负责对他们教育、培养和考察。下岗职工如果有单位,可向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如果单位已不复存在了,可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申请。

  (二)历史上被开除出党的人。

  这些人申请重新入党,必须由所在单位党支部和党委讨论通过,并报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协助审查,由县以上党委审批。如果申请人已调出原处理单位,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积极主动和原单位党组织协商,征求意见。重新入党后,过去的党龄不再计算。重新入党的情况比较复杂,要从严掌握。

  (三)即将离开学习,工作岗位人员。

  党组织对临近毕业,准备外出择业、学习、工作岗位即将变动的发展对象,要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党审批手续。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3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四)下派挂职、扶贫、支教和借调人员。

  下派挂职、扶贫、支教或借调在两年以内的,其入党申请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并由原单位党组织负责培养、教育和考察。如果两年以上(含两年),可以向现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并由现单位党组织负责培养、教育、考察,发展前必须征求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五)离退休人员。

  对于已经离、退休的同志要求入党,党组织应予以关心。对其中表现突出的,真正具备党员条件,个人又一直迫切要求入党的,也应予以发展。离、退休人员要求入党,原则上由哪个单位管理,就向哪个单位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六)共青团员。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共青团员由共青团组织推荐。

  (七)聋哑人。

  聋哑人提出入党申请,应当热情欢迎。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已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可以吸收入党。党组织对待他们,应当同对待其他申请人一样。

  (八)曾患过精神病的人。

  曾患过精神病的人要求入党,经医院确诊已治愈,本人表现积极,并已具备党员条件党组织可以吸收其入党。由于精神病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对那些患病后尚未痊愈,或时好时犯的,党组织应暂缓考虑其入党问题。

  (九)直系亲属中有被法律制裁(杀、关、管)的人。党组织在处理这些人入党时要严肃慎重,具体分析、区

  别对待。对这些同志,如果经过较长时间考察,一贯表现好,同被法律制裁的直系亲属划清界限,又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经党组织严格审查后,可以吸收入党。

  (十)民主党派、无党派知名人士。

  对民主党派的一般成员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并确已具备条件的,可以吸收其入党。入党后,一般不要求他们退出原来的党派以及所担负的工作,但必须编入我党支部过组织生活。民主党派中的领导成员,任期内的人大、政府、政协中担任负责人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由于他们担负重要职务和广泛社会影响。为了更好地发挥其在统一战线工作中的作用,一般不发展为共产党员,对个别需要发展入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上党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批。

  (十一)信仰宗教的人。

  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唯物论者和无神论者。共产党员只能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得信仰宗教。对信仰宗教或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不能发展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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