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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23-03-31 14:4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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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范围、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厅重新修订了《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部分,并对矿产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反馈您的意见建议,截止时间4月15日。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电话:0431-88697820  0431-88697816(传真)
  电子邮箱:jlzrzy2020@163.com
  
关于《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为规范我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范围、幅度,我厅重新修订了《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土地部分条款,并对矿产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草案解读如下: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编制。
  二、编制过程
  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稿,我厅立即启动了《裁量基准》修订工作。2023年1月,我厅与相关法律专家共同起草《裁量基准》(初稿)。 2023年2月,我厅先后多次与相关市、县自然资源执法工作人员召开研讨会,细化罚款标准、论证可操作性。会后,多次征求厅内部相关业务处室,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形成《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该基准修订修改后,明确了土地、矿产方面共11个违法事项的罚款幅度,即根据违法违规情节不同,对需要处以罚款处罚的,明确了罚款的具体范围。土地部分有9个处罚事项,主要包括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擅自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等。矿产部分主要是在《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矿产部分)》基础上,进一步裁量了无证非法采矿、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等处罚事项违法所得与罚款数额间的标准。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31日

1.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修订部分(征求意见稿).xls
2.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修改部分(征求意见稿).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