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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22-09-23 15:3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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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强化用地要素保障服务全省投资和项目建设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稳增长工作要求,落实自然资源部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用地要素保障,促进全省投资和项目建设,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用地要素保障服务全省投资和项目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吉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http://zrzy.jl.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2年9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lytgzc@163.com。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强化用地要素保障服务全省投资和项目建设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草案解读)

 

  2022年8月以来,自然资源部相继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为了深入贯彻文件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稳增长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用地要素保障,促进全省投资和项目建设,我厅起草了《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用地要素保障服务全省投资和项目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13条政策措施,包含国土空间规划、土地计划指标、用地预审、分期分段报批、临时用地、“多测合一”、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土地供应等内容。着力提高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推动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尽快落地,助力稳住经济大盘。为方便社会公众更好了解《通知》有关内容,现作出如下解读:

  一、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8月2日,与《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保持一致。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保障农村产业发展空间。一是衔接“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采取预支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方式予以保障,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承诺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二是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三是暂无法准确落位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零星乡村文旅项目以及畜禽粪污处理站、污水处理池、垃圾储运站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可申请使用,可暂不做规划调整、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按照批次用地审批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项目批准后更新规划数据库。

  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配置。一是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 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由部统一确认配置计划指标 。二是对未纳入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和城镇村批次用地,使用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对近三年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量的 50%核算指标; 对近三年批 准 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量的30%核算;对闲置土地,按实际处置量的50%核算。三是当季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下一季度指标,年底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核算;四是当年指标不足的,可结转使用前三年度节余指标。五是对省政府专班项目以及中央预算内、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专项债券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本地区无法保障的,由省级统筹安排。

  四、简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是规定了可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需办理用地预审的五种情形:(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二是预审时涉及规划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允许调整情形,不需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提交。三是明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的审批权。属于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且整体项目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省自然资源厅预审;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报自然资源部预审。

  五、分期分段批准用地。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明确分期建设的,可分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需按照整体项目用地情况确定审批权限。对于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属省政府审批权限的,允许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州)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六、临时用地政策。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由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直接服务于公路、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与合同,明确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七、深化“多规合一"基础 上的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核发统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简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推进规划许可 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整合优化测绘业务,后续阶段业务要充分利用已经形成的测绘成果。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涉及的选址测绘、勘测定界、权籍调查、拨地测量等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委托实施。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建立完善“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鼓励公平竞争,打破市场垄断。

  八、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一是在占补平衡落实上,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储备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允许以承诺补充耕地方式满足用地需求,在用地报批请示文件中明确说明建设项目可以承诺的依据以及承诺兑现方式和兑现时间,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采取省域内统筹调剂指标方式兑现承诺的,要在用地报批前足额安排调剂费用。到期未兑现承诺的,将在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相应指标,并暂停补充耕地指标省域内调剂。上述承诺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二是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1)党中 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2)按《关于梳理国家重 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 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3) 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4)纳入国家级 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5)省级公 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和连接原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 务的省级公路项目;(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三是在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上。对符合条件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确实无法补足的,可在项目所在的市域范围内统筹补划;补划时,应优先将完成建设的高标准农田中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九、规范节约集约用地审查。一是加强耕地保护。项目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审查后的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二是加快建立省级重大项目节地案例库,提供查询比对服务。对于超标准、无标准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比选确定最优节地方案。三是对重大项目中有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地评价论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

  十、优化重大项目划拨供地程序。一是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供地方案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同步批准的,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二是供地方案未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同步批准的,各地要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后,同步开展供地方案编报等前期工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一经批准实施,供地方案即可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9月22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用地要素保障服务全省投资和项目建设的通知(送审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