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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22-11-08 09:5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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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吉林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我厅牵头制定了《吉林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2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大街518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邮编130042,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是将意见留在网站意见征集信箱。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吉林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我厅牵头制定了《吉林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依据
  2020年6月,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我厅与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依据《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吉自然资规〔2020〕1号),对各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起到很大的指导作用。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国务院连续作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对保障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任务提出了新要求,对设施农业项目占用耕地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政策出台后,特别是《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后,对设施农业项目占用耕地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需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文件中有些内容与国家现行政策衔接不够,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全面指导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需要做出调整。
  三、《办法》的制定过程
  2022年8月,我省启动制定工作,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组织乡镇、企业座谈,开展问卷调查,借鉴相关省份经验,先后2次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11月,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工作。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52条,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职责、用地分类、用地保障、用地规模、上图入库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认定等管理职责;乡(镇)政府及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备案管理的职责。二是充实了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增加了符合我省种植养殖设施农业实际情况的用地分类,如种植设施的病虫害防控场所、储粪(液)池;水产养殖的看护房;畜禽养殖的秸秆饲料收贮加工等设施用地。三是完善了与国家政策的衔接。梳理了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进出平衡等政策与设施农业用地的关系,对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上图入库等提出了新要求。四是优化了备案程序。增加了设施农业用地变更、续期、撤销等规定。细化用地协议内容,明确回复设施农业用地原用途的实施和监督主体,不再将设施农业用地列入土地复垦管理范畴。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1月8日
  

 

 

 

吉林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