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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22-10-21 11:5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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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第二次征求《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全省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建设改革创新,探索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厅拟定了《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10月24日至10月30日。我们非常重视您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合理的给予充分吸收。请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您的宝贵意见。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电话:0431-88697820  传真0431-88697816
  电子邮箱:jlzrzy2020@163.com
  

  《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草案解读


  为贯彻落实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落实政府办企业办实事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く吉林省自然资源部门办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知》要求,立足于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实际,起草了《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一、《清单》制定背景

  2022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落实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22〕48号),为落实该通知中“推动全省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建设改革创新、探索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监管、为企业办实事”等工作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清单》。

  二、《清单》制定依据

  《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审慎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借鉴部分省份经验,结合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秉持合法、公正、合理原则编制形成。

  三、《清单》制定过程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起草《清单》后,充分征求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清单》主要内容

  《清单》列出不予处罚事项9个,其中土地类3个、矿产类3个、测绘类3个。

  (一)土地类。一是施工勘查等临时使用土地但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未建设永久建筑物,自行恢复或办理手续;二是未经批准圈占土地或临时堆放,未建设永久建筑物,自行恢复或办理手续;三是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临时用地期满一年未复垦,按方案复垦达到可利用状态。

  (二)矿产类。一是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主动改正的;二是勘查项目已取得勘查许可证但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主动改正的;三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变更或注销,及时办理相关登记的。

  (三)测绘类。一是测绘完成后不汇交成果资料,主动改正的;二是不具资质的测绘单位中标或低于成本中标,主动改正的;三是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管理规定,主动收回地图并改正的。

  上述事项需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方可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违法事项、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三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便于具体实践操作。

  五、注意事项

  《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对不予处罚的,要按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相关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做好归档保存,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0月21日
  

  

  

吉林省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