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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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授权和
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3日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
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以下简称《决定》)部署,现就落实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
(一)关于城市批次报批。长春市、吉林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审批。
(二)关于单独选址项目报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批准。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据法定权限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同时报国务院批准。
二、做好省级项目用地预审
国务院或其投资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自然资源部授权省自然资源厅预审。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报自然资源部预审。
三、规范开展土地征收
(一)严格土地征收范围。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确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依法实施土地征收。
(二)严格土地征收程序。各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认真履行“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土地征收程序,履行土地征收程序的相关资料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卷宗中留存备查。
(三)严格执行补偿标准。2020年1月1日后上报的建设用地审批项目,一律按市(州)人民政府2020年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在市(州)人民政府公布新的征地区片价标准之前,土地征收补偿可以先按原标准补偿,待新的区片地价公布后再补足差价。
(四)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市、县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