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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
发布时间:2018-07-02 15:5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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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市(州)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州)级政府对《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市(州)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省政府对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公务员局、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省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由省政府组织考核部门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考核每年开展1次,期末考核在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每年年初对各市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报省政府批准,纳入省政府和市(州)级政府主要领导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考核年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考核年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供地情况、设施农用地和临时用地备案情况以及违法用地查处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各市(州)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每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考核

第八条 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考核每年各地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各市(州)级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考核工作要求和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开展自查,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市(州)级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考核部门每年年末至次年年初对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情况选取市州所辖的1-2个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全面检查、县市抽查、市州自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年度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报告由考核部门次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对各市州进行通报。

第三章 期末考核

第十二条 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等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部门对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情况选取市州所辖的2-3个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根据全面检查、县市抽查、市州自查、相关督察检查以及规划期内的年度考核等对各市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期末考核结果报告由考核部门报送省政府,由省政府对各市州通报并表彰。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省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市州给予通报及资金奖励(奖金用于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工作专项经费,不发给个人);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市州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州相关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六条 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市(州)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参照本办法由省政府对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927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