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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灯塔村村书记侵占农民林地,擅自变更林地权属至村集体,纵容他人毁坏林地行为 咨询 已办结
2025-07-06
现以实名就本村党支部书记杨德海严重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向贵委提出郑重举报,恳请自然资源厅依法依纪立案调查,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一、 杨德海涉嫌非法侵占本人合法林地并侵吞补偿款2025年4月,灯塔村村委会在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在我家合法拥有四十余年的林地范围内施工修路,严重毁坏该林地。本人知情后立即前往村委会要求处理,主张应获得相应的占地补偿款。然而,村党支部书记杨德海竟以“我家林地实际面积大于林权证登记面积”为由,公然拒绝支付任何补偿,并声称“超出林权证登记面积部分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村集体”,并非本人所有。此说法及行为严重违法:1. 权属来源清晰: 该块林地是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由村集体明确分给我家的土地,四至边界清楚(东至姜树全树地,西至三组水库,南至侯作山树地,北至二矿厂大道)。我家在此地块持续耕作、维护、经营已逾二十余年,从未有纠纷。2. 权属凭证确凿: 2008年,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向我颁发了《林权证》(证号:[220700027094])。该证明确记载了上述四至边界,与数十年来实际耕作管理的范围完全吻合。3.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 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记载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 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4. 结论: 杨德海同志无视国家权威《林权证》及其明确记载的四至范围,仅凭“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为由拒绝补偿并擅自将本人权属林地划归村集体,其行为已构成对本人合法林地财产权的非法侵占。其所谓“属于村集体”的论调,是对上述国家法律法规的公然违背。另杨德海以历史信息丢失为由,拒绝出具权属证明,阻挠我林地重新办理林权不动产证,导致超出林地无法确权。

您好:

        依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法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处理。
        特此告知。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