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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安县自然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及工作人员威胁群众的实名投诉 ​ 咨询 已办结
2025-06-21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农安县万金塔乡万金塔村3社居民刘杰,现投诉农安县自然资源局对中央巡视组交办信访事项违规处理,行政不作为致我权益受损,恳请监督彻查。 一、交办事项与违规处理情况 2024年,中央巡视组交办我反映“邻居马志德违规建设鹅毛加工厂,致我房屋被泡受损”信访件,(农安县鑫鸿羽绒加工厂,位于万金乡街内车站北)农安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刘杰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农自然信报字[2024]12号 )。但该处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 (一)事实认定不清,回避核心矛盾 处理意见书未明确鹅毛加工厂具体位于万金塔村哪一社,回避“备案手续对应7社,实际违建在3社”跨区域违建关键事实,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信访处理意见书应载明事实和理由”规定 。 (二)适用依据错误,推诿监管职责 2012年处罚针对7社备案地块,3社违建是独立新违法事实,该局却以“已处罚、监管移交乡镇”为由推诿,错误适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未履行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用途管制、违建查处法定职责(《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 (三)行政不作为,致损失扩大 因该局未实质查处3社违建,2024年8月19日我房屋再次因违建地块地势高、排水受阻被泡,损失加重,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及时解决信访问题,避免矛盾激化”要求 。 二、汪洪涛威胁恐吓,公职失范 在送达处理意见书时,汪洪涛现场打印的文件收件人非我本人,我拒绝签字后,他辱骂“你不认字啊?”,并威胁“要求拆违建就是威胁政府,信不信报警抓你!”,公然颠倒黑白,严重违反信访工作规 三、关键证据 1. 农安县自然资源局《处理意见书》(农自然信报字[2024]12号 )——证明违规处理内容; 2.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农安县分局文件(农环信字〔2023〕9号 )——证明违建实际位于3社; 3. 房屋被泡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损失及与违建关联; 4. 2023 - 2024年信访沟通记录——证明该局推诿不作为。 三、诉求 1. 责令农安县自然资源局重新调查,明确违建位置,依法查处跨区域违建、非法占地行为,拆除违建恢复耕地; 2. 追究该局违规处理交办事项、行政不作为责任,依规对相关人员问责; 3. 赔偿因行政不作为致我房屋被泡的经济损失,公开处理结果。 恳请监督督办,维护百姓合法权益与法治尊严!

您好:

        经查,农安县鑫鸿羽绒加工厂位于农安县万金塔乡万金塔村,实际经营人为马维微,该公司已注销。厂区占地面积15222.53平方米,其中9500平方米为耕地,于2009年6月23日办理了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项目用地备案手续,用途为养殖。其余5722.53平方米为村庄建设用地。厂区建有羽绒加工车间、地秤、红砖硬化,2021年5月占地堆放石料,占地面积3684平方米。厂区现闲置。
        2012年6月,马维微所使用的土地存在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行为。农安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37.6 平方米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1737.6平方予以罚款,计8688元。当事人缴纳了罚款,恢复养殖用途,涉及建筑房屋改回养殖用房。
        2021年1月12日,农安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农安县人民政府文件(农府发[2020]11号)规定,函告属地万金塔乡政府对马维微设施农用地加强日常监管。
        2024年6月7日,再次发现当事人存在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农安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予县级行政权利事项的通知》(农府发[2023]5号)及下放权利目录中第12项:“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发出《提醒函》(农自然资函[2024]62号),函告属地乡政府。2024年5月31日,属地乡政府对其违法问题进行了行政处罚:1.责令马维微退还非法占用的6475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占地面积107平方米车间和占地面积47平方米地秤和其他设施。3.按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179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计3582元。4.按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面积468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23420元。
        当事人缴纳全部罚款,但未履行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的处罚决定。属地政府正在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关于“因违建垫高地基,其房屋被淹成危房。”不属自然资源职责范围,已告知属地乡政府依法处理。
        关于反映备案位置与建设位置不一致问题。经向万金塔乡人民政府了解,马志德办理项目备案时笔误,误将3社写为7社。
        综上,农安县自然资源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如工作人员威胁群众,可向纪检部门举报。(2025年8月19日,多次通过电话与您联系,均未接通。)
        特此告知。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