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Q12003
项目名称 土地征收的审批
实施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审批条件 1.用地申请的各类要件齐全;
2.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3.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
4.项目占地地类和权属清晰准确;
5.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
6.用地属于违法用地的,已经处罚到位;
7.征地前各项程序履行到位(由市县政府实施,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8.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
9.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
10.缴齐项目用地涉及的相关规费;
11.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
3.“一书三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4.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
5.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项目占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被征地农民不参加社会保障的);
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7.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9.拟占用土地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
3.建设用地申请表;
4.“一书四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
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7.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8使用林(草)地批准文件(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
9.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项目占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被征地农民不参加社会保障的);
10.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规划调整的);
1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14.拟占用土地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5.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
16.根据需要提供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项目占用临时用地)。
办理时限 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省政府批准。
收费标准 (1)防洪基金。依据《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1]872号)的有关规定。其标准为:菜田1.80元/平方米,水田1.5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1.20元/平方米。
(2)用地管理费。依据《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77号)的有关规定。占用国有土地的其标准为长春市市区0.855元/平方米,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2825元/平方米,其它城镇1.7195元/平方米。占用集体土地的为0.513元/平方米。(同时申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只收取一次,不重复收取)
审批责任人 杨振华
咨询电话 0431--88550258 0431--88550202
投诉电话 0431--88550232
|
|